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203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友,南漳县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三湘海尚E栋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6935F。
法定代表人:陈咸友,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智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深圳湾社区科苑南路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UCP7H。
法定代表人:方超,负责人。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西安曲江风华项目部。
负责人:邱证博,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西安曲江风华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工资20000元。2、请求法院责令三被告
按拖欠原告工资20000元的50%以上100%以下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事实和理由:经朋友张俊介绍,原告等5人到被告两公司的项目部泥水班组干活,原告为5人的工头。共计劳动了近4个月,工资4万元,有被告提供的“2020年项目劳务工资表”为证。工资表上明确填写“胡祥(材料班组工资)34000元,田传平(防水班组工资)15000元,***(泥水班组工资)40000元,王军战(另一组材料班组工资)6000元”,工资表上有四个班组的负责人签名。张俊写明“张俊班组曲江风华4井、5井所有人员工资,经与智行劳务公司协商总笔款384000(叁拾捌万肆仟元),已付289000(贰拾捌万玖仟元),尾款剩余95000(玖万伍仟元),以上确认无误,张俊2020年10月23日”。项目经理邱证博签写“本人代表万博确认以上无意见,协调10月30日前支付”。而后,被告仅在2020年10月30日支付了2万元,至今下欠2万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欠原告的2万元工资,但三被告相互推诿拖延不付,原告万般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三被告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三被告均不在本院辖区湖北省南漳县境内,故原告向本院提起对三被告的诉讼不符合该规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本案可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本案被
告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范围内,第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西安曲江风华项目部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另外,本案原告进行劳务活动的实际履行地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亦非本院的辖区范围。综上,本案不论是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院均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有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