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62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松,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1.91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朱道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