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0992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松,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三湘海尚**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6935F。
法定代表人:陈咸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职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伍 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