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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131号
原告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元(已减半),由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鑫
书记员  王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