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1526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创荣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70.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为1235.24元,保全费1062.62元,共2297.86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雪梅
审 判 员 吴斯恒
人民陪审员 林 咪
法官 助理
兼书 记员 殷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