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371号
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北郊12号。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平,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徐国江。
被告:青海咏茂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绿色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钟建国。
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咏茂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有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金彦
书 记 员 孟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