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1549号
原告: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95026727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徐国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雅军,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859540,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成堂,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华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倩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