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1196号之一
原告:***,男,2000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有,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95026727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徐国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雅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有、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2022年7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雪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蓝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