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103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950267272。
法定代表人:徐国江。
本院在审理***与中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钊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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