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04财保76号
申请人温州市誉康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3721290元为限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市誉康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一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129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三年,自权属登记部门签收本裁定书之日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有关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誉康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相隆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