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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县瓯北街道温州**科信大厦103、1001、1002、1003、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951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瓯北镇塔下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431733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县报春早茶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县瓯北镇半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57064815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乌牛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瓯北街道双塔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0083473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县大东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瓯北街道双塔中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1950850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一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瓯北街道双塔中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86R8G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51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县报春早茶楼有限公司、浙江乌牛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县大东方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一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本院可先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324执1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