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深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083号

申请人:连云港深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新海连大厦1112室。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杨庄小学西邻100米瑞比凰庭苑14号楼190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秦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安国镇孔庄5号。

申请人连云港深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某某价值7352005元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深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某某7352005元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连云港深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梁承君

审 判 员  戴培培

人民陪审员  金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