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山东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7509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此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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