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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浙0203民初224号
原告: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71号燕宁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900518562。
法定代表人:汪忠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利咸,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珏,该公司员工。
被告:***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联丰路141号1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582599474。
法定代表人:于万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叶丹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2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共计561775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495331.55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质保金66443.45元;
二、如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就未受偿款项加收8038元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今后无涉。
案件受理费9418元,减半收取4709元,保全费3329元,合计8038元,由原告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叶丹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朱佳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