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6871号之一
原告: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71号燕宁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9005185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盛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玉海西路65号筑梦坊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JB79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盛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7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新和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