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8144号
原告:深圳市圣威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龙西务地埔清水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58903。
法定代表人:郑纯旭。
委托代理人:方鹏,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健,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15694338X6。
法定代表人:郭德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圣威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职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