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2688号
原告:厦门市雄大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瑶头村新井里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477847L。
法定代表人:肖政实,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吉龙,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珊,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1-67号4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57035N。
负责人:赵惠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15694338X6。
法定代表人:郭德华,任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市雄大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厦门市雄大丰建材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方建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倩雯
附本案所适用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