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2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宇,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德华,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第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涉《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外架承包合同》系***与***签订,且***与***签订的《翔安怡钛积工业园项目模板、外架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向***支付模板、外架工程款。无论***与凯第公司是何关系,均不影响***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一、***的合伙人陈艺洪与***签订《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外架承包合同》,陈艺洪退出合伙后,由***作为发包人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一审判决认定由凯第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错误。《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外架承包合同》的甲方落款处虽然加盖“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但该章注明“仅供业内资料使用(印章不作签订合同或其它结算使用)”,说明该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不能作为对外签订合同之用、合同的甲方并非凯第公司。甲方处签名的均为陈艺洪。案涉工程是***、陈艺洪、何海滨三人合伙承包的项目,陈艺洪、何海滨2019年年初退出合伙项目后,由***一人独自承包案涉工程项目。《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外架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为***,其应作为发包人履行合同的相应权利义务。***在2019年6月11日《模板分项工程补充协议书》甲方处签名,说明其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二、《翔安怡钛积工业园项目模板、外架的补充协议》约定***向***支付模板、外架工程款。2019年11月25日,***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凯第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及赵惠强作为担保人,签订《翔安怡钛积工业园项目模板、外架的补充协议》,约定***应于2019年11月26日前付50万元,于2019年12月3日前付50万元,凯第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及赵惠强作为担保人,对***的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系模板、外架项目的发包人、付款义务人,应承担模板、外架项目的付款义务,而凯第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赵惠强仅系***的担保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与***亦签名确认模板、外架工程的工程量。故无论***与凯第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即使存在内部承包关系,根据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付款义务人是***。一审判决以***与凯第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为由认定凯第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错误。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由***支付相应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模板、外架工程款均由***支付给***,其中部分款项是***向案外人赵亿文、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由案外人转给***。***因无法及时偿还案外人的借款被提起诉讼,相关判决均认定***应偿还借款本息。说明案涉合同的发包人是***,其是工程款的付款义务人。
***辩称,***是凯第公司的员工,内部承包了案涉项目,对外应由凯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放弃对凯第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应由***承担法律责任。
凯第公司未作陈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向***支付模板、外架工程款9172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1724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九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2.判令***向***支付外架超期费8916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916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九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3.判令***向***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5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9日,厦门怡钛积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凯第公司(承包人,原名称: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凯第公司承包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工业园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石方、基础工程、桩基工程、主体建筑结构、室外工程、外装修(含幕墙)、暖通、给排水、电气、消防等相关配套工程,签约合同价为48700000元。合同载明承包人项目经理为陈艺洪,凯第公司委托代理人为***。
2018年8月15日,凯第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甲方与厦门怡钛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签订怡钛积工业园建设施工合同以及相关协议,乙方向甲方申请并确认享有或承担上述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同意乙方担任本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若乙方未能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书的约定和承担对外发生的债务,甲方有权追偿乙方个人财产。协议书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约定:工程造价为48700000元,开工、竣工日期及工程其他要求均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等相关约定执行等。协议书第二条“项目管理”约定:项目管理负责人是指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的项目管理者,按甲方规章制度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工期和工程成本等全面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应向甲方净缴工程结算审计价1%的企业管理费;建设单位拨付给甲方工程进度款后,甲方按工程的进度数额扣除向甲方上缴的1%管理费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并按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留款;本工程发生的相关费用(税金、地方规费及其他各类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工程中所需的建造师或工程师产生的费用从中标之日起开始计费,5000元/月,乙方应承担公司项目班子到场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委派一名现场管理人员,跟踪和监督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劳务等一切事宜,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工资费用由乙方出资,由甲方发放,委派人员李文辉为公司分管经理,工资为6000元/月,吃住由乙方统一安排;乙方向甲方支取材料费或机械费时,应首先支付乙方通过甲方与各个材料供应单位或设备出租单位等签订的材料供销合同或协议和设备租赁合同或协议等约定的款项,并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甲方对乙方通过甲方对外签订的各类材料合同实施跟踪、考核和控制制度;项目签订的所有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机械租赁合同或协议、水电安装设备购买合同或协议、各工种(班组)劳务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均应报请甲方派往现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指定负责人审核,所有费用支付也应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指定负责人及乙方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等。协议书第三条“甲方其他权利义务”约定:甲方领导工程项目经理部工作,协助乙方指定工程施工方案和质量、安全、进度计划,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检查、监督;甲方有权根据检查情况,对乙方工程施工进度、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材料采购供应等事项提出整改意见或整改措施;按时拨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等。协议书第四条“乙方其他权利义务”约定:乙方负责工程施工和管理,承担工程施工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有权依据本协议书约定获得内部承包价款;自行承担项目施工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搭设费用、办公设备采购费用、管理人员工资(包括甲方派驻人员)、材料检测费、相关管理、配合费及水电费用;自行筹集工程施工所需资金,自行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并支付材料款,自行负责工程施工所需设备工具并承担费用等。协议书第十条“其他事项”约定:本协议书仅限于内部施工承包使用等。
2018年11月23日,凯第公司(甲方,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签订一份《模板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怡钛积工业园的模板工程,单价90元/平方米。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外架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怡钛积工业园的外架工程,单价75元/平方米。***在上述两份合同的乙方落款处签名,甲方落款处均加盖“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均由陈艺洪作为代表签名。
2019年6月11日,凯第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部(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模板分项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因工期原因导致承包方钢管租金成本增加,在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合同基础上,甲方同意补贴乙方400000元。甲方落款处加盖“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由刘克全、***签名。
2019年11月25日,***(甲方)与***(乙方)及担保人凯第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赵惠强(系凯第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负责人)签订一份《翔安怡钛积工业园项目模板、外架的补充协议》,对未付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及金额进行了约定,并约定1#楼厂房外架至2020年1月15日前全部拆除,若能按期拆除,则2019年6月至12月间超工期的租金全部忽略不计,若不能按期拆除,则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拆完所有外架止,未拆完部分按每平方每月5元计算;若甲方违约,乙方可在工程所在地翔安区法院起诉,甲方本人及担保人对乙方承担起诉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并按未还金额日万分之九支付利息。该补充协议所附《翔安怡钛积工地1#厂房模板、外架班组工程量结算单(不含二次结构)》载明:“一、模板:54490㎡×90元=4904100元;二、外架15734.31㎡×75元=1180073元;三、内支撑扣件、钢管租金一次性补贴400000元;合计:6484173元。截至2019年11月24日共计收到款项3613554元,余款:6484173元-3613554元=2870619元。以上工程已完工并确认合格(不含1#楼一至六层二次结构工程量),工程量及金额已确认无误,不再有任何罚款、扣款等款项。”***、***在该结算单上签名。
2020年1月2日,赵成坤、王志龙、杨炎雄在《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名称:怡钛积工业园项目二次结构)上签名确认1#厂房一至四层所有二次结构的模板工程量为4557.19平方米。
2020年1月21日,***出具一份《收条》,确认收到怡钛积工业园项目模板、外架工程款共计2041371元。该《收条》载明其中40000元系赵亿文(凯第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于2019年12月30日转入,并备注二次结构款项未计入。
2020年4月4日,***出具一份《收条》,确认收到怡钛积工业园项目模板、外架工程款560000元。该《收条》载明其中200000元系赵亿文于2020年4月4日转入。
2020年8月16日,赵成坤、李宝春在《怡钛积二次结构方量》上签名确认怡钛积工业园项目工程全部二次结构的模板工程量为7200平方米。该结算单上加盖“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另查明:1.凯第公司思明分公司(甲方)与中澍(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签订一份《模板购销合同》,约定由中澍(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向怡钛积工业园项目供应模板。甲方落款处加盖凯第公司思明分公司的印章,乙方落款处加盖中澍(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并有***签名。
2.凯第公司思明分公司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为***交纳社会保险。
3.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显示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凯第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为***。
4.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间,凯第公司思明分公司向***转账共计3500000元,其中2018年9月21日500000元,2019年1月29日2000000元,2020年1月19日1000000元。
5.2020年7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赵亿文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4月4日间,***五次与赵亿文签订《借款合同》,赵亿文将借款共计320000元转入***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其中2019年12月30日40000元、2020年4月4日200000元转入***的账户。***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辩称系预支工程款。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闽0203民初14698号民事判决,认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赵亿文是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或赵亿文有义务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向赵亿文偿还到期借款26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闽02民终12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2020年9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厦门伸远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凯第公司思明分公司、凯第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经审理查明,厦门伸远信工贸有限公司与***在怡钛积工业园工程项目工地洽谈施工所需水泥的供应事宜后,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间供货累计93140元,厦门伸远信工贸有限公司根据***的要求向凯第公司思明分公司开具金额为100000元的发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212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认为凯第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厦门伸远信工贸有限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知晓凯第公司与***之间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及其具体约定内容,厦门伸远信工贸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系代表凯第公司进行交易,判决凯第公司向厦门伸远信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140元及利息。凯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闽02民终17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2020年7月,***委托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合同纠纷一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8.本案诉前调查阶段,***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价值1392529.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支出保全费5000元。
9.2020年8月2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宇至怡钛积工业园项目工地,拍摄了施工现场视频,视频显示1#楼外架尚未拆除,仍在施工使用中。
审理中,***述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只知道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系***与陈艺洪、何海滨三人合伙承包,其当时并不清楚***与凯第公司具体是何关系,陈艺洪、何海滨在2019年5、6月份就退出合伙,由***一人承包;刘克全及赵成坤、王志龙、杨炎雄、李宝春系***聘请到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及施工员。***辩称,陈艺洪是凯第公司的工作人员,何海滨并未参与怡钛积工业园工程,刘克全及赵成坤、王志龙、杨炎雄、李宝春均系凯第公司的工作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系无资质个人,案涉《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外架承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但《翔安怡钛积工业园项目模板、外架的补充协议》及所附结算单已确认除二次结构以外的模板、外架工程已完工并合格,故***有权据此请求合同相对方支付工程价款。***主张***系《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外架承包合同》等的合同相对方,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辩称其与凯第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凯第公司则称***系案涉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与凯第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1.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显示怡钛积工业园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凯第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为***;2.《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外架承包合同》及《模板分项工程补充协议书》均加盖了“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且在《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外架承包合同》甲方处签名的为凯第公司怡钛积工业园工程项目经理陈艺洪;3.凯第公司思明分公司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为***交纳社会保险;4.凯第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中约定了“甲方委派一名现场管理人员,跟踪和监督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劳务等一切事宜,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乙方向甲方支取材料费或机械费时,应首先支付乙方通过甲方与各个材料供应单位或设备出租单位等签订的材料供销合同或协议和设备租赁合同或协议等约定的款项,并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甲方对乙方通过甲方对外签订的各类材料合同实施跟踪、考核和控制制度;项目签订的所有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机械租赁合同或协议、水电安装设备购买合同或协议、各工种(班组)劳务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均应报请甲方派往现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指定负责人审核,所有费用支付也应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指定负责人及乙方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等内容。综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与凯第公司在怡钛积工业园项目中系内部承包关系,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凯第公司承受,由凯第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而***在本案中并未主张凯第公司承担责任。***主张***支付模板、外架工程款9172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外架超期费8916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50000元、保全费5000元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凯第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75元,由***负担。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陈述,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由***、陈艺洪、何海滨三人合伙承包,陈艺洪、何海滨2019年年初退出合伙项目后,由***一人独自承包。
本院认为,***主张***将案涉项目模板、外架工程分包给***,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签订的《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外架承包合同》、《模板分项工程补充协议书》的甲方落款处均加盖“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部资料专用章”,部分工程结算单亦加盖“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主张“凯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怡钛积工业园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注明“仅供业内资料使用(印章不作签订合同或其它结算使用)”,该专用章不能作为对外签订合同之用,但***已在相关合同上签名,合同已实际履行,***亦接受加盖该专用章的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现主张加盖该专用章不发生签订合同的效力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外架承包合同》的甲方落款处有凯第公司工作人员陈艺洪签名,《模板分项工程补充协议书》的甲方落款处除***签名外,还有刘克全的签名。***主张案涉工程由***、陈艺洪、何海滨三人合伙承包,陈艺洪、何海滨2019年年初退出合伙项目后,由***一人独自承包,但明确对该主张无证据予以证明。且案涉工程系凯第公司向厦门怡钛积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凯第公司项目经理为陈艺洪,凯第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体现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为凯第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凯第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享有凯第公司与厦门怡钛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凯第公司的权利义务,***担任案涉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有权获得内部承包价款,负责工程施工和管理,按照凯第公司规章制度及协议约定对案涉工程全面承担经济责任,向凯第公司缴纳管理费,接受凯第公司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案涉工程所有事宜的跟踪和监督,服从凯第公司的管理和安排,签订所有合同前须报请凯第公司指定人员审核,所有费用支付须经双方审核签字。生效判决认定案外人有理由相信***代表凯第公司采购案涉工程所需水泥。
《翔安怡钛积工业园项目模板、外架的补充协议》就未付工程款的付款事宜等进行约定,系对相关协议的补充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以《模板工程分包合同》、《外架承包合同》、《模板分项工程补充协议书》为准。
凯第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对案涉工程全面承担经济责任,自行承担项目管理费用。***向***支付工程款不影响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
综合本案各项因素,一审判决认定***与凯第公司就案涉项目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对外应由凯第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主张凯第公司并非案涉工程发包人依据不足,***以案涉工程的发包人系***为由请求***支付案涉工程款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文珍)
审 判 员 (李向阳)
审 判 员 (陈 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朱巧 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