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实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1-67号402-2室。
负责人:赵惠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实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凤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吕春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辉、邓思昀,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德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清勇,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宇、侯淑芳(实习),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实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清勇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2民初19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该司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任何合同,不适用约定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三被告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或合同履行地为翔安区,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翔安区或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实建建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审原告厦门市实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乙方)向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