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1-67号402-2室。
负责人:赵惠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原审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德华。
上诉人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2016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司系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相应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担,而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华安县,此外,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翔安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