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0164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波,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璇,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1-67号4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57035N。
主要负责人:赵惠强。
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15694338X6。
法定代表人:郭德华。
原告***与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邱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洪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