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6681号
原告:***,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营业场所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61-67号4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57035N。
负责人:赵惠强。
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平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15694338X6。
法定代表人:郭德华。
原告***与被告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思明分公司、凯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