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03民初3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XX权。
被告:湖北中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XX权、湖北中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权、湖北中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XX权、湖北中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