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阜民一终字第0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泰然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兆文丽,女。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严东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泰然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然公司)与上诉人安徽华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和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和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600元,由本院分别退还给安徽泰然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4300元、安徽华源投资有限公司4300元。
审判长孙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汝峰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