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厚池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1207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
上诉人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3民初54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亦未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即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上诉人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仿古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承包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重庆忠县滨江公园仿古装饰装修工程,**将该工程的油漆组劳务违法分包给***,经与**结算后,因其未给付工程劳务费而发生诉讼。从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及所诉称的事实看,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本案的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忠县,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上诉人***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除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外,还包括**。因本次裁决系确认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本院在裁定书中未将其列为当事人并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既减轻了与本案管辖权异议无关的当事人的诉累,也便于本案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