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岩市力德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802民初6363号
原告龙岩市力德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德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孟、被告中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华、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福平、杨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智公司在承包本案讼争工程后,将其交由力德公司承建,双方就前述工程建立了转包关系。鉴于案涉工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故力德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诉请中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本案讼争工程价款。中智公司与力德公司已确认案涉工程的栏杆为113.64804吨。诉讼中,中智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单价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力德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变更栏杆的制作工艺,故本院准许中智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龙岩市滨河绿道(东风桥至九一桥)改造工程的栈道栏杆的价格进行鉴定。福建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经评估测算,认定截止于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栈道立柱、栏杆每吨单价为8438元/吨。该鉴定书系专业人员对案涉工程栏杆的单价作出的专家分析意见,可以作为确认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中智公司对福建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中智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986262.16元(8438元/吨×113.64804吨+27300元)。截至起诉之日,中智公司支付力德公司工程款790000元,中智公司还应支付力德公司工程款196262.16元(986262.16元-790000元)。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案涉《栈道栏杆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约定全部安装完成后,应付工程总价的95%,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5%,在竣工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力德公司与中智公司均未提供工程交付材料,双方于2017年3月21日对案涉工程栈道栏杆重量进行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双方结算之日即2017年3月21日视为工程交付日。综上,力德公司诉请中智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具体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以146949.05元(986262.16元×95%-7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96262.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96262.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力德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城投公司存在拖欠中智公司工程款项的事实,中智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形,故力德公司要求城投公司对中智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1月22日,力德公司(乙方)与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变更名称为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栈道栏杆制作安装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龙岩市滨河绿道(东风桥至九一桥)改造工程中的栈道栏杆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地点为东风桥至九一桥;制作安装范围及要求:东风桥至九一桥钢结构栏杆制作及安装(含预埋件制作安装),钢结构安装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进行安装,现场施工用的工具、吊车等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材料到现场后的卸车、保管均由承包方负责,安装中所需水电由甲方提供;合同单价为9500元/吨(不含税),工程总造价约为110万元(最终结算时按实际验收数量为准),若需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需付工程总价8%的税点;合同签订后,付材料款400000元,工程进度款为栏杆安装完成80%后付进度款400000元,全部安装完成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5%,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5%,在竣工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全部完工十五天内甲方应安排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如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结算方式:以甲方提供的图纸为准,方管长度以实际尺寸最长边计算重量,钢板重量含镂空部分;承包方制作安装过程全部工作内容保质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力德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7年3月20日,力德公司出具《龙岩市滨河绿道(东风桥至九一桥)改造工程栈道栏杆结算单》,载明:龙岩市滨河绿道(东风桥至九一桥)改造工程中立柱重量为45990.75KG、栏杆重量为67657.29KG,共计113648.04KG。2017年3月21日,中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陈春生在结算单下方备注:“总重量113648.04吨,若核算有误可更改,只确认数量吨,单价暂不确认”。龙岩市滨河绿道(东风桥至九一桥)改造工程于2017年10月17日竣工,于2018年5月18日验收合格。截至起诉之日,中智公司支付力德公司工程款790000元。 庭审中,中智公司与力德公司确认龙岩市滨河绿道(东风桥至九一桥)改造工程零星补充栏杆(栈道下行栏杆)为45.5米,单价为600元/米,总造价为27300元。 诉讼中,2019年8月22日,中智公司申请对龙岩市滨河绿道(东风桥至九一桥)改造工程的栈道栏杆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福建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闽鉴岩综评字(2019)第019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令、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和替代性原则等有关经济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有关市场交易资料和现行市场价格标准,并参考资产的历史资料记录,以评估资产原址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在本报告有关假设条件下及本报告特殊事项说明的限制下,采用成本法对龙岩市滨河绿道(东风桥至九一桥)改造工程的栈道立柱、栏杆每吨单价进行评估。经评估测算,截止于评估基准日即2016年11月22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栈道立柱、栏杆每吨单价为8438元/吨。福建明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说明》,载明:经现场核查,委托方提供的《工程数量计算书》与实际尺寸一致。 以上事实,有力德公司提供的栈道栏杆制作安装承包合同、结算总价单、零星补充栏杆结算单、栏杆增补数量确认单、对账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单,中智公司提供的报价单、栈道栏杆数量清单、工程数量计算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城投公司提交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护栏栏杆做法详图、客户往来账、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网上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一、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力德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96262.1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6949.0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96262.1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9626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龙岩市力德机械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由龙岩市力德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980元,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司法鉴定费7700元及鉴定人员出庭费1000元,由龙岩市力德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460元,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章    莹
书记员 林巧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