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盛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贵阳联合英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2407号
申请人:贵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襄阳北路1幢1-5-8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林,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峰,贵州听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贵州听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联合英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知识产业园贵阳科技大厦B栋3楼。
法定代表人:姚秋。
被申请人: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厚池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曹智明。
原告贵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联合英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贵阳联合英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39,095.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联合英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095.14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杨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石水元
书 记 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