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63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厚池街**,公民身份号码9150010320********。
法定代表人:曹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洪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中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19元,减半收取481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冉 建
人民陪审员 张海萍
人民陪审员 许长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罗 凌
书 记 员 熊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