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本春与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1637843。住所地:东营市胶州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国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陵城区义渡口镇小付家村村民,籍贯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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