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334号
原告:燕清军,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君,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东营市东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胶州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16378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约50岁,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
***清军诉被告东营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清军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清军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清军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蒋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