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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东营市东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东营市东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3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商初字第535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7061637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国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8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7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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