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500号
原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胶州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1637843。
法定代表人:鲁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春,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柱,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万***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华纳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2218542B。
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飞飞,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宽宽,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万***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
原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万***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84元,减半收取计14442元,由原告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丽娜
书 记 员 李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