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2民初2628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岳(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人: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胶州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16378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向***偿还借款本金1250000元,支付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423500元以及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上暂计1673500元;2.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4日,***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借款1250000元,借款发生后***一直未还任何款项。2022年3月10日,第三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 ***辩称,借款属实,但***没有能力偿还,涉案借款购买了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室房产,现由***及孩子共同居住,没有其他房产,而且***与**离婚时约定该借款由**偿还,当时找到***更改借条,***没有同意,所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约定。 第三人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 第三人**未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5月14日,***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借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50000元整,2015年底归还600000元,2016年底归还650000元,如逾期不还可行同期银行利息或起诉于人民法院。2015年6月9日,***出具了借据。胜利油**宏置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购买的***都196号楼102室房产价款1250000元为应付给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抵顶。山东东发广成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山东东发广成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为东营市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应支付给***的1250000元工程款抵顶了***购买的***都196号楼102室房产的购房款。2022年3月10日,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与***之间的债权及有关的一切权益全部转让给***。***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债务是其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按照其与**的约定,该部分债务应由**承担,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其与**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予以证实。在双方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理部分载明:“1.位于东营市××号楼××**××室、位于东营市××***都196号102房产,二处房产归***所有,如需办理产权手续,男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5.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10月前所有债务及借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归男方负责清偿(包含***都房产向***借款125万元在内)任何债务与女方无关,如有追究所有债务归男方全部偿还。”***主张***与**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免除***的还款责任,在本案中不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本金1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截止2022年2月28日,利息合计为423500元。***主张上述利息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提交证据可以证实其应得工程款1250000元用于抵顶了***购买***都196号楼102室房产的购房款,***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提供证据可以证实该部分借款由**偿还,但***与**的内部约定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主张***偿还借款本金12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的逾期利息。按照***出具借条的约定,逾期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依法支持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26100元;以1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43187.5元;以12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的利息为123829.86元;以上利息合计为293117.36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第三人山东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第五百四十六、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利息293117.36元,以及以1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62元,减半收取计9931元,由原告***负担774元,由被告***负担9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