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今日合作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广东今日合作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25民初281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撒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柳正权
审 判 员  孟庆平
人民陪审员  吴菁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