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南建科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与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5民初14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1969号塞纳河畔1-2幢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本诉原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撤回本诉。
准予反诉原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5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52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