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5民初14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1969号塞纳河畔1-2幢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本诉原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撤回本诉。
准予反诉原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5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52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