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5民初412号
原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诉被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以需收集证据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建科工程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