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天盈企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银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天盈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0217号
原告:天津市银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16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天盈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445。
法定代表人:郝中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锡俊,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银禄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天盈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