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4306号
原告:***信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津江路6号1栋1**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开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4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信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企业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1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开发***企业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