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天盈企业有限公司

某某信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某某企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4306号 原告:***信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津江路6号1栋1**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开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4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信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企业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1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开发***企业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