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巴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443号之一 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9754209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巴图,男,1983年8月28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受理。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