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华能置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4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29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1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华能置地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