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起业常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8960号 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经济开发区上海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起业常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5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起业常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用50000元及利息1269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计512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份,原被告签订了《服务协议》,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入企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服务费为10万元。2021年10月13日,原告因效益不佳,通知被告终止服务协议,要求被告退回未履行期间的服务费5万元,被告一直未与退还,也未再提供入企服务。 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起业常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现已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至今未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