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665号之一 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团岛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 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由原告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