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彬与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5006号
原告:张振彬,男,195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张振彬与被告***、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彬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振彬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 群
书 记 员
高 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