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申2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烽。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经自愿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