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9074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烽。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淦。
原告***诉被告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以需就一期判决提出申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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