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51民初363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崇建筑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渝崇建筑公司、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网约车维修停运误工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5日8时40分左右,原告驾驶沪ENXX**网络预约出租车沿崇明区陈海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港沿公路东约999米处,被被告***驾驶的沪EKXX**大货车掉落物砸中,致车辆严重受损。崇明区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原告对自己的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车辆沪ENXX**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复印件,证明***从事网约出租车资格的证明;3、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单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4、上海繆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沪ENXX**网络预约出租车订单状态,证明原告在事发前日租包车的订单费用等;5、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被告渝崇建筑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驾驶员***在履行职务,系职务行为,故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沪EKXX**大货车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商业险,有附加投保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保险,涉案交强险物损限额2000元已经赔付给原告车辆损失。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由本被告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5日8时40分左右,原告驾驶沪ENXX**网络预约出租车沿崇明区陈海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港沿公路东约999米处,被被告***驾驶的沪EKXX**大货车掉落物砸中,致车辆严重受损。崇明区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为维修受损车辆停运网约车7天,造成停运期间误工损失,故提起了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要求被告渝崇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原告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1日停运7天,根据原告沪ENXX**网约车2020年7月1日至7月30日营运记录,日均收入为944元。 本院认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渝崇建筑公司对驾驶员***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以双方当事人认可和本院确认的数额为准。被告***和渝崇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期间误工损失计人民币66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