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弘基天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391号
申请人:益阳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迎宾西路万利标准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61671581L。
法定代表人:曹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继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福路六号教建新都汇4栋3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DJ3G12。
负责人:罗志平,经理。
被申请人:长***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41220443。
法定代表人:李国伟。
申请人益阳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益阳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04020112552021000××××)为申请人益阳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益阳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饶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