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望高、醴陵沃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民辖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市。 原审被告:醴陵沃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1年1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高塘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沃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3)湘0281民初2633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诚高塘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3)湘0281民初2633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合同纠纷提起的案件,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并非专属管辖类合同,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醴陵市五彩台北城6#、7#工程项目位于醴陵市辖区内,本案依法应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