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醴陵沃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81民初352号 原告: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沃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住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深圳智富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A、B座A座7层A701-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广东省鹤山市人,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鹤山市恺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越塘大朗村109号二楼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广东省鹤山市人,住广东省鹤山市。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物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醴陵沃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智富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鹤山市恺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