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281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男,1951年1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4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回对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同时******达成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81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